
案例回顧:
馬某系A單位工人,2010年8月28日,B單位經與A單位協商,將馬某借調到B單位工作,借調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屆滿,借調期間,馬某勞資檔案及勞動關系仍保留在原單位,由B單位依據馬某單位提供的工資、福利、勞保標準向馬某支付勞動工資及福利待遇。2010年底借調合同期滿后,馬某原工作單位與B單位之間再未續(xù)簽借調合同,但馬某繼續(xù)在B單位工作。B單位給馬某工資福利待遇按本單位同崗職工標準進行了發(fā)放。期間,馬某曾就自己工作調入B單位的問題與B單位有關領導口頭協商,始終未達成協議。2011年10月,馬某原工作單位破產,未對馬某進行安置。2011年12月1日,B單位下屬的工作部門組建的某有限責任公司(法人企業(yè),但對該公司職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B單位管理)成立。馬某也隨原工作部門的改制到該公司工作,其工資福利待遇亦由該公司發(fā)放至2011年12月底。2011年12月,B單位以馬某當初所簽且借調合同早已期滿,B單位又無法將馬某調入為由通知馬某停止工作,并于2012年1月10日向馬某下發(fā)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。隨后,馬某即提起勞動仲裁。
本期問題:
1、馬某能否要求B單位與其恢復勞動關系?理由是什么?
2、馬某能否要求B單位一次性支付借調合同到期后的養(yǎng)老保險金及相應的醫(yī)療保險?理由是什么?
案例分析:
1、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,理由:存在事實勞動關系,B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“馬某當初所簽且借調合同早已期滿,B單位又無法將馬某調入為由通知馬某停止工作”不成立;
2、可以要求支付2011年10月后保險費用,分析如下:
(1)階段1: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0月,借調合同結束后,因馬某關系還在原工作單位,和B單位只是存在勞務關系,此期間B單位無需為馬某繳納社保。
(2)階段2: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10日,此期間因馬某原工作單位破產,和原單位的勞動關系隨即解除,之后與B單位存在的是事實勞動關系,此期間B單位須按法律為馬某繳納社保,可以向B單位要求支付社保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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