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基本案情
2010年3月1日,成嘉到翔風公司工作并簽訂《勞動合同》,約定合同期限為從2010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,成嘉的工作崗位為空調運行工,執(zhí)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。
2011年10月起,翔風公司將成嘉的工作時間從8人4班兩倒調整為6人3班兩倒。2011年10月11日,成嘉以“單位更改勞動合同、對公司工程部現(xiàn)狀和未來失去了信心和期盼”為由向翔風公司提出離職。
原審法院認為,用人單位違反了雙方關于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約定,翔風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,故支持了勞動者要求經(jīng)濟賠償金的訴求。翔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裁判結果
翔風公司與成嘉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成嘉的工作崗位為空調運行工,執(zhí)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。實際上,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,翔風公司作為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,成嘉與其他員工按照8人4班兩倒的工作時間從事工作,就其工作性質而言,成嘉等員工從事的是非生產(chǎn)性值班,屬于不定時工作制?陀^上翔風公司將與成嘉約定的標準工時制變更為不定時工時制,屬于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,并可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勞動者據(jù)此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。
本案中,成嘉是主動提出離職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勞動者可以在單位存在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典型意義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(guī)定,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;同時依據(jù)四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勞動者依據(jù)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所以本案的判決提醒用人單位,要根據(jù)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據(jù)實約定勞動合同的內容。